资助对象: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资助标准: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、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。其中市本级和医药高新区(高港区)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、城乡低保家庭学生、持有《特困职工证》人员子女、困境儿童(含孤儿)、残疾学生、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资助标准提高为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、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;姜堰区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、城乡低保家庭学生、困境儿童(含孤儿)资助标准提高为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、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。海陵区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、城乡低保家庭学生、孤儿资助标准提高为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、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;靖江市、兴化市、泰兴市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、城乡低保家庭学生资助标准提高为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、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。